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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
  •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
  •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局前,依法告知下列事項:
  • 一、

    臺南市政府 (以下簡稱本府)因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、教育或訓練行政、產學合作、政令宣導等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及連絡方式(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、E-MAIL、居住或工作地址)等,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。

  • 二、

    本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,依本府隱私權保護政策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
  • 三、

    本府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
  • 四、

    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,本府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
  • 五、

    本府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、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、宣導及輔導、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,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
  • 六、

   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,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府行使之下列權利:
    (一)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    (二)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    (三)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  (四)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    (五) 請求刪除。
   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,本府不負相關賠償責任。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 條規定,本府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。

  • 七、

    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,本府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。

  • 八、

    本府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,將善盡監督之責。

  • 九、

   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且同意本府留存此同意書,供日後取出查驗。

  •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
  • 一、

    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局上述告知事項。

  • 二、

    本人同意貴局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,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。